1. 首页 > 住家保姆 >家政服务的责任(家政服务的责任)

家政服务的责任(家政服务的责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请家政服务员帮忙做家务。如果家政工人照顾不当导致雇主家庭成员受伤,谁应该要求赔偿?

保姆两次伤害女婴

家政服务的责任(家政服务的责任)

家有女儿的邹某因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女儿,于是他与北京一家家政公司签订了一份《客户中介服务协议》的协议。协议约定了聘用保姆的内容,服务期限为一年。邹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代理费。协议签订后,家政公司指派家政服务员杨女士提供保姆服务。随后,邹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家政服务雇佣合同》的协议,同意邹某按月支付杨某的工资。2014年初,邹某出差期间,杨某在照顾女儿李某时不慎将李某撞伤(左桡骨脱臼),造成医疗费等损失。邹某回家后发现此事非常生气,要求家政公司立即更换家政服务员。

随后,家政公司陆续提供了多名家政服务员,但邹某对此并不满意。直到2014年7月,邹某与新任刘管家签订了一份《家政服务雇佣合同》的合同。当年8月,刘某趁邹外出期间,在做家政服务时将女婴打伤,再次造成医疗费等损失。邹某认为,家政公司违反了与两名管家的合同。协商未果,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政公司及服务员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违反合同或侵权诉讼?

本案涉及家政工在履行家政服务合同过程中伤害消费者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侵犯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按照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原告有权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侵权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如果选择追究侵权责任,原告应该是邹某的女儿李某某,邹某为法定代表人。

本案中,原告以违约而非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这是由于他对如何行使个人权利的选择。由于两名家佣均为外来务工人员,无固定住所,联系困难,通过诉讼程序保障其权益可能较困难。

三方关系如何确定?

如果提起违约诉讼,必须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邹某分别与被告北京某家政公司及两名家政人员签订了书面合同。能否以及如何根据合同条款确定责任分担?目前,我国的《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还处于草案阶段,暂时无法申请。由于商务部负责全国家庭服务行业的管理,因此借鉴商务部发布的《家政服务合同》模板,同时参考商务部制定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的关系分为雇员制、代理制和派遣制三种,其中雇员制和代理制较为常见。

如果是员工制,家政工作为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服从家政公司的管理。如果家政工人在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家政服务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法律上所说的“雇主替代责任”。

如果是中介系统,家政公司充当中介,为顾客提供家政服务信息,家政人员作为中介,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那么,消费者可以直接对因家政服务员的过错造成的消费者损失追究法律责任。家政公司作为中间人,应该进行调解。

具体到本案,如果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邹某与两名家政服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实是雇主、中介人和雇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该家政服务公司仅承担中介义务,即只需要评估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履行了审慎中介义务,例如核实邹某及管家的身份信息、合同履约能力等。如果家政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中介义务,最终的赔偿责任将由家政服务员承担。

如果是派遣制,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派遣人员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派遣单位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向派遣人员进行赔偿。

相对而言,在员工制家政服务模式下,家政服务公司承担的责任更大,因为家政服务公司拥有家政服务人员的选拔、管理和调配权,并对其因职责造成的损失承担替代责任。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家政服务公司或家政服务人员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选择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家政服务模式,有效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