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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保姆发烧家属索赔事件,住家保姆发烧家属索赔事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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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法院判补1.5万,如何看待这个结果?

理解,尊重法律,尊重法院判决结果,但法律是法律,人情归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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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说女人为家庭付出不应该,在一个良好的婚姻家庭中,不管是男方在外面的辛苦奋斗,还是女方的全职在家照顾孩子,都不能否认它付出的价值!

老婆、母亲这个角色,在丈夫爱你敬你的前提下,没有体现于金钱的价值,女方是可以接受的。没有钱,她至少得图你的爱你的敬,总得图你点什么是吧?

要不这么些年她跟着你,图你什么?图半条命生下的娃随你姓?还是图辛苦照顾家里最后还会被嫌弃吗?她也是有手有脚的人,但凡出去工作,创造出来的价值,不比男人差多少!

这不是鸡汤,是现实。女人如果跟着你,几年全职之后被抛弃,你认为这万把块钱,是她这么些年的价值体现了吗?你爱都给不了人家了,给个万把块打发了,换谁谁心里甘心?

我知道,说这些很多男的可能会跳出来说,觉得不值得完全可以不顾家,出去工作啊!可以,只要你在家带娃,我完全可以出去赚钱。可能没有你们赚得多,但也要让你们体验几年,带娃,伸手向人要生活费的经历。这样,你们就不再会说,带自己孩子,要什么补偿费了!

先提出一个观点:这个离婚补偿判决案将是今后离婚案的一个风向标。

因为法院是根据实施的《民典法》1088条关于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除分割财产外,可以进行适当补贴助,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家庭付出多少,判决齐女士1.5万元,驳回齐女士提出的每月支付5000元,三年多的时间共计19万元。

应该说,在此实施基础上,法院判决没有错,法院综合考量方面很多,比如齐女士在家带孩子辛苦家务事多,要重新走入社会参加工作,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杨先生有市场和人脉资源等等因素,这才有400元左右的补偿。

杨先生为什么要提出离婚?是否有其他隐情?

描述里面讲,他们离婚是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杨先生第一次起诉法院驳回。杨先生第二次起诉法院裁定离婚。说明杨先生离婚心意已决,齐女士知道勉强不得才同意离婚。

杨先生态度为什么那么决绝?他在外面的几年工作、生活齐女士了解吗?他完全可以租房把老婆孩子带到身边,过小家庭生活,男的不孤单女的不寂寞,温馨甜蜜,享天伦之乐。一个壮年男人在外面几年,光想着工作、赚钱、打拼,吃饭了就休息、看手机、看电视、睡觉,现在这种社会风气,恐怕只有鬼才相信。杨先生是否有其他瘾情呢!谁也不知道,您说呢?

杨先生说自己生意亏了,没有赚到钱,法院有调查取证吗?

杨先生打拼了三年多,他说生意上没有赚到钱,而且还亏了,这是他自己的说法,法院有调查吗?

最近看到这个新闻,和很多网友一样觉得这个赔偿确实是很少,平均下来,应该是勉强能够吃饱那种吧,法院根据民法典和居住地的生活水平来判决,确实是合理的,虽然对于女方来讲,全职付出那么些年的青春和时光,为家庭更多的付出,应该得到一定报酬。

我目前也是全职妈妈,看到这个也有点心慌,因为出来找工作还没找到,自己的状态也是比较懈怠,这是后话,回归问题吧。

我觉得婚姻家庭,是需要双方一起共同付出和承担的,无论谁赚钱谁持家,都不是谁给谁打工,所以女方提出的每个月5000的要求,是有点过的,尽管她付出得也很多。

说白了,其实女性还是要有自己的收入,虽然这话说得我也打脸,不过这真的是事实啊。

这个判决的结果,虽然很让人难以接受,不过这就是现实,好多人都说,去别人家当保姆,估计也有四五千一个月工资,凭什么全职在家就显得这么廉价?

因为目前是形式和现实中,其中的关系不一样啊,一个是作为被雇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去挣钱,一个是自己的家庭,本应该有所付出和承担,而这并不能算是一份职业。在我们国家,当今社会的现实,全职妈妈虽然付出很多,但这真的不能算一份职业。

生活中的林林总总,对女性要求太高了,这也是为什么那么多人不愿结婚生娃的原因之一吧。

法院支持家务劳动补偿有导向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做为全职太太,在农村带孩子,伺候老人,一日三餐,洗洗涮涮,上农田春耕夏锄秋收,回家还得喂鸡鸭鹅狗,那是一个字累。在城里当全职太太,没有老人帮忙带孩子,雇人看孩子一是贵,二是不放心,只好忍痛割爱辞职,或者请产假。全职太太尽管不上班,不挣钱,但比上班还辛苦,还忙碌。但在某些男人眼里,是我养了你。这话说的不公平。如果不当全职太太,人家上班挣钱不一定比你少。她不上班自己带孩子,省了保姆钱,1个月少说3000元吧,她在家带孩子,做为男人安心工作不受孩子拖累。既使孩子有个头疼脑热,发烧咳嗽,你在外地做生意,也没让你回来耽误生意。妻子默默无闻的家务劳动一样产生价值。

两地分居,感情好的夫妻,距离产生美。丈夫每逢从外地回来,小别胜新婚,如胶似漆。感情差的夫妻,正好两人不在一地,更加疏远了。

夫妻感情己经破裂,男方起诉到法院离婚。女方提出家务劳动男方应予补偿。女方的要求符合《民法典》,合法合情合理,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要求,这有导向影响。说明全职太太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必须得到尊重。

但对女方提出补偿19万元,法院认为要求过高,只判1.5万元。我认为法院判决补偿太少了。带了3年孩子,1年才5000元,1个月才416.66元。那有这么便宜的保姆啊,明显的不公平。法院是明里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应该补偿。但在实际上否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把家务劳动看成不值钱。

当然女方要求补偿19万是高了,法院不予支持是对的。3年在家带孩子,要求补偿19万,1年6万多,平均1个月5千,孩子是两人的,不是1个人的,因此这个要求过高。1个月要求补偿1千可以吧,1年1万2千,3年3万6千,不多不高吧。

至于孩子抚养费,按当地生活水准,执行法院判决。女方离婚后,孩子3岁了,怎么带比较妥当,早做安排。做为女人还得有份工作,有收入才能养活自己,在家庭婚姻中也有话语权。

我觉得法院判决没有错,是比较公正的。

许多人,只看到三年补偿一万五,平均一年才五千元,所以觉得不公正,太少了。但法院是综合考虑的,不能断章取义,仅仅因为判决一万五,就觉得不公平。

我没有见到判决书的全部,但我处理过许多离婚案件。

首先,彩礼钱的问题。本案女方有没有接受男方彩礼钱,接受多少,这彩礼钱现在是不是一直在女方手里。通常,结婚时间短,法院会考虑彩礼钱返还问题,但如果女方已经生育子女,法院是不会支持彩礼钱返还的,有的离婚案,婚后男方主要收入除了用于家庭生活外,就是偿还给付女方彩礼钱所负债务。而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没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女方接受的彩礼钱不属于共同财产,是属于女方的。

其次,离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应当是均等分割的。只有在财产分割后,才鉴于女方的诉讼请求,针对家务补偿进行,也就是说说,虽然女方是全职太太,但在均等分割共同财产后,又得到家务补偿费,在一般家庭,三年一万五,应该是适当的。

第三,家务补偿费,也需要考虑夫妻的家庭收入综合考虑。在我们本地,除了公务员和国企,工资都相当的低,有的工作二三十年,工资都上不了三千。所以婚后共同财产少,法院在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要考虑男方离婚后的生活。在我们本地,女多男少,女的离婚,都能再婚,即使带走孩子,照样再婚会要彩礼钱,而作为男方,没有经济实力,是很难再婚的。

由此,大家不能片面的从判决书中,拿出一项,就噼里啪啦,批个不停,肯定一审和二审综合认定全案事实,依法做出的判决。

我是@北门俗子,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现行《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一大规定,就是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出台,什么是家务劳动补偿金呢?根据法律规定,就是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

那么如何主张家务劳动补偿金,才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第一,需要你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该项诉讼请求,并阐述提出该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判决金额,是比较少的,一般来说,判决对方支付的补偿金额一般是5-10万元左右。因为家务劳动补偿金,主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分割了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一方对付出较多的另一方的补偿制度。

第三,如何才能获得更高金额的补偿呢?需要你在诉讼中提供更多证据,证明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了较多义务,具体的诉讼证据是比较庞杂的,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定制相关的证据清单,进行梳理后提交给法院。

例如我本人去年代理的一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10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属于近年来获得家务劳动补偿金方面的最高金额判例。案情是这样的,双方结婚30年,我方当事人是女性,不仅在婚内生育了三个子女,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辅助男方创立家业,又陆续辅助三名子女照顾孙子女等。通过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对方需支付我方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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