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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守则(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守则)

1、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年满16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

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守则(家政服务人员的职业守则)

具有初中或同等学历;《家政服务人员职业规范》和《家政行业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具有合法身份证件;

身体健康,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2、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向经营者如实提供身份、学历、健康等资格证明等相关信息。

3、家政服务人员必须逐步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工作。根据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水平,分为初、中、高级,并领取不同的劳务报酬。

4、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并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改变家政服务内容,必须征得家政服务人员同意。

5、行为准则、家政服务人员职业行为准则和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尊、自立、爱岗敬业;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主动适应消费者,视消费者为亲人,不虐待所照顾的老、幼、病、残人员;不泄露消费者隐私;不参与消费者家庭、邻居的事务,发生矛盾纠纷时,不说闲话,以免矛盾激化;不向消费者借钱或索取财产;离开消费者家时,主动打开自己的包裹并让其检查,以示尊重。

遵守合同条款,不得无故毁约、要求变更账号或不辞而别。与消费者发生矛盾、消费者侵犯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或改变服务地址、服务种类等的,家政服务人员应以任何理由提前告知经营者,并告知经营者。未经授权,请勿处理。

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经营者和消费者交办的任务。未经操作者指导和消费者许可,不要使用您不知道如何使用的设备。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使用消费者的通讯工具、电脑等设备。

确保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不与异性成人或青少年同住一室;不携带亲友在消费者家中住宿或吃饭睡觉;不得擅自外出或过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注意防火、防盗。

六、外观及仪表

注意个人卫生,衣着整洁、优雅,不要过于随意,不穿紧身衣或过于暴露的衣服。

佩戴合适的配饰,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

说话、举止有礼貌、得体。与消费者沟通时,要正视对方,不要东张西望,更不要交叉双臂或把手插进口袋。

进入消费者卧室前先敲门,以示礼貌和尊重。

提倡说普通话,使用文明语言,杜绝不礼貌的语言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