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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摔死(保洁员摔死)

保洁阿姨宋到贾家做清洁,她杀了贾,意图抢钱。贾的亲属将宋所工作的成都一家保洁中心夫妻顾和钟告上法庭。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处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经上诉后,死刑改为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古某、钟某赔偿贾某家属丧葬费、交通费、家属生活费等共计8万余元。2007年9月14日,贾某与成都某保洁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约定该保洁中心为贾某住所提供保洁服务。下午2点左右2008年5月24日,保洁中心指派保洁员宋某来清洁贾家。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他怀着偷钱的恶意,杀害了贾某。2008年11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民事判决,依法判决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并赔偿被害人贾某家属包括丧葬费等8万余元。宋某对刑罚部分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9年6月1日,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审理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向劳动者追偿。”本案中,宋某、顾某、钟某既是劳动者,又是用人单位。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论该行为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从事雇佣活动”是指在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动活动。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故本案中,顾某、钟某应对贾某亲属承担替代民事赔偿责任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应向贾某家属支付各项费用共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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