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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家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商务部起草《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家政服务机构、管家、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家政服务机构违反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规定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嘉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谭芳,详细解读了这一暂行办法对国内行业和普通公民的影响。违反规定的家政公司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过去,家政服务业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只有一些地方政府在规范家政服务业方面做出了一些尝试,在当地形成了体系。针对家政服务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此次,商务部首次发布暂行管理办法。针对消费者、家政工人、家政公司都有相关规定,明确了三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有法律可依。”谭芳说。比如,就家政服务企业而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家政服务机构的经营和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员工管理。员工式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中介式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并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不适合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疾病的,“暂行办法不仅回答了怎么办的问题,还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服务机构违反不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的;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家政服务合同,拒绝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未保障家政服务人员参保的;未按照要求建立工作档案和跟踪管理制度的,未按照要求建立工作档案和跟踪管理制度的,消费者与服务人员之间关系投诉处理不力的,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其进行更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家政工人不应该在发生纠纷时“逃跑”。日常生活中,保姆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从《田教授家的72个保姆》到诉讼不等。如何提前“立规矩”,让保姆规范服务;一旦发生纠纷,如何依法解决,方法上也有规范的意见。在有关临时措施的常见问题中,最热门的是一些有关保姆和其他家庭佣工问题的规定。长期以来,家政服务的范围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家政工超时服务、合同签订率低、缺乏保险等问题较为突出。家政公司无证、无执照、无资质,家政工人容易遭受强迫劳动。《家居服务业的发展》等问题,在《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以上问题都一一解答。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居家服务员的行为规范。家居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家居服务机构如实提供身份、学历、健康、技能等材料,并向家居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家居服务员在提供家居服务过程中,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必须及时向家居服务机构报告,不得擅自离职。“这避免了家政工发生纠纷后逃跑的现象。但需要有具体的规则和方法来限制他们擅自离开岗位。”

家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家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