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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人员受伤(家政人员受伤)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因家政人员或疗养院虐待老人而提起的诉讼有所增加。病例一:72岁的夏奶奶因脑血栓瘫痪在床,失去言语能力。由于孩子们无法摆脱工作,他们只好联系“爱”家政服务公司,聘请了一位姓张的服务人员来照顾他们。有一天,夏奶奶的女儿回到家,发现妈妈脸上有几处淤青和疤痕。张先生称是蚊虫叮咬。听到女儿的问话,老人泪流满面。为了查明真相,女儿安装了录像设备,发现张某有一次给老人喂食时,弄脏了老人的衣服,还不停地打骂老人。案例二:74岁的周某因病生活不能自理,外出打工的儿子将其送进敬老院。有一天,儿子接到疗养院的电话,说老人上厕所时摔倒受伤。儿子赶到疗养院,发现父亲的脸因跌倒受伤,两颗门牙脱落。老人在纸上写道:别问,带我回家吧。原来,服务员给老人换衣服时,老人咳嗽弄脏了服务员的裤子,还被服务员打骂。案例三:记者在公园里看到一幕:一名40多岁的管家推着轮椅,上面坐着一位精神错乱的老太太。老人只是伸出手,不知道该摸什么。他立刻就听到管家说:他骂道:叫你别碰你的手……然后就打了老爷子的脸。无助的老人似乎已经被打习惯了,不再动弹。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本罪的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家庭佣工不是家庭成员,不能构成虐待罪。家庭工作人员虐待老年人,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可以适用《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监视。犯前款罪,造成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承担赔偿责任被虐待老人受到的伤害超过轻伤,在追究服务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如果伤害不超过轻伤,可以直接请求民事赔偿。提请公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养老院、家政公司负有责任在虐待老人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施暴者是家政公司、养老院的员工。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将家政公司、养老院与侵权服务人员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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