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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引纠纷,家政服务产生纠纷的案例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家政服务引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家政服务引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爸爸妈妈打架,不听劝,你怎么办?

在我的记忆里,爸爸妈妈还从来没有打过架,就有两次吵架吵得严重,其他时间吧,就是不满意对方的话就冷战。

家政服务引纠纷,家政服务产生纠纷的案例

其中一次吵架是在我初二那年,另外一次记不得了。那天我正好准备回学校了。他们吵架的原因记不清楚了,就是吵得厉害,谁也不让谁。爸爸是属于那种比较内敛的人,妈妈说他的时候,他就听着。吵到后边,妈妈自己收拾了行李要离开家,去外边儿打工挣钱养我们。

刚开始我还假装哭一下,希望他们会停下来的。等妈妈收拾完行李,拿钱给我让我去学校好好学习的时候,就哭得更厉害了,拉着她,死活不然妈妈走。

这件事儿的后续是这样子的(后来哥哥告诉我的):妈妈当时身体也不是很好,她去姑姑家暂住,找了一份体力活,在干活儿的时候晕倒了,爸爸吓得赶紧去认错了,把妈妈接回家了,给她再三的保证,以后不跟她吵,不气她了。我想,父母爱情大概就是这样子的,每次爸爸都要服软,让着妈妈。


谢谢邀请!一个父亲,一个是母亲吵架了,作为孩子确实不好处理,左右为难,建议不要这样。有什么不能解决的呢两口子?可以好好的说嘛,非要如此就不对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影响也不好。就谈这点!

这种情并不多见。即便爸妈打架,绝不会在自己晚辈面前交火,如果是真打上劲了,劝不下来时,你可以上去往中间一站,赌气要爸妈来打你自已,他们会自责的停下,这样你就心平气和的讲明道理。其次是,通过爸妈任一方,最知已、最知心又敬重的人出面或打电话,主要是朴火,让他们冷静下来就有办法插上嘴。切记不要火上浇油。哪怕是开玩笑,分散精力,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就有法解决问题。

谢谢邀请!

我爸妈年轻的时候不是经常打架的,要是打架也不在我们面前打,我小的时候,有一次半夜醒来看见爸妈在打架,我就装作没看见,在你里装睡,不多一会他们也就不打了。

爸妈打架劝不劝也分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爸妈都气头上你怎么劝也没用的,只有等他们冷静下来之后,各自反思一下,也就烟消云散了。

我爸妈年轻时打架还有一个习惯,就是打完架之后谁也谁,你干你的,我干我的,连吃饭都分开吃,你炒一个菜,我炒一个菜,自己吃自己炒的菜,看着都让人好笑,等他们消气之后跟他们说他们的行为,他们也觉得好笑。

我认为爸妈打架,小事情不需要劝过后冷静下来自然就会言归于好;如果碰到重大事情打架,那就要坐下来大家一起分析事情的利弊,看看他们哪方对的多,哪方错的多,分清错与对,给他们摆事实,讲道理,他们就会知道谁对谁错了,最后握手言和。

最后希望全天下的父母都能和睦相处,家庭其乐融融。




爸与妈打架,劝不动,

无论谁对谁错,

作为子女不可随意偏向或呵护任何一方。只能以反叛偏激的惊人之举,高声喊叫,爸爸,妈妈,你们这样闹下去,这个家我无法再忍受了,我一个人离家出走。你们的事,我管不了,也不活受这份罪!!

看自己什么年龄,如果自己未成年,就说再打不读书啦,吵吵闹闹影响你身心健康,如果成年,叫他们实在过不下,分开算了,不要相互折磨,如果偶尔打下,没什么大碍,如果经常打,以及相互折磨,不如解脱算了

家庭纠纷以及打架闹事在派出所立案了,现在双方和解去派出所销案需要销案费吗?

你说的销案应该有两层意思,一是双方调解了不希望派出所处罚,二是在派出所不留下案底。就你提出的问题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打架报案后,如果构成轻微伤当事人双方调解后并写下《协议书》,经办案民警确认属实的话,其调解结果派出所认可的,也不会处罚违法行为人,作为派出所办案来说案件可以结案,其案卷存档。如果构成轻伤或重伤就会立为刑事案件,即使双方达成和解,案件还是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法院判决等办案环节,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在法院判决时可以考虑从轻。一句话只要报案后经公安机关查证作出受立案决定的不可能有销案一说,更没有收费一说。

根据治安调解工作规范,情节轻微的可以治安调解。只要有违法事实发生,就没有撤销案件这个说法了。如果你们双方和解了,可以去派出所申请调解处理,前提是符合治安调解条件。民警会根据实际情况制作调解笔录和治安调解协议书,你们双方签字就可以了,公安机关将不再对你们进行处罚。这样也不属于有前科,愿你们和睦相处,别再闹不愉快。

立的什么案件?现在走到哪一步?你说的立案确定是立案,不是受案?受案是治安案件,没处罚违法行为人之前如果调解可以不予处罚,也不需要撤案。立案是刑事案件,三年以下有事徒刑,必须是轻伤或以上。不过在法院判决前双方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受害人对嫌疑人出具谅解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取得被伤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伤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轻伤害案件,办案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如下处理:(一)受理后尚未立案的,可以依法不予立案;(二)已经立案的,可以依法撤销案件。

对伤情达不到轻伤,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治安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协议书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调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但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当事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要求不通知且拒不提供家人联系方式的,可以不通知。

一句话,报案后如果派出所立案了,就要到派出所办理消案。如果没有立案就和派出所说一声就行了,一般派出所立案会向报案人出具[受案通知书],没有立案通知说的可以不予理会,派出所受理案件,处理案件,撤销案件不收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是不会收取被害人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任何费用的,所以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不会收费,销案也不会收费。

一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当事双方自愿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并不再追究双方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对双方当事人来说也不会留下前科

不能销案,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也是一种处理方式)调解后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但有以下六种情况不得调解: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的;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六种情形。

如何看待湖北一男子性侵足浴店保洁员事件?

这个问题有几个疑点,那个姓董的不就是去洗个脚吗?为啥还可以开房睡觉?他去的保洁阿姨的房间是瞎碰上的还是早就知道那间房是保洁阿姨住的?他做完了案为啥不走?他的家庭背景是什么?作为经商的,我能理解,一般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大事化小最好,所以最先并没有报警而是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

但是,那个姓董的自知理亏,一看周围都是人家的人,心虚害怕,慌乱中采取了错误的做法“夺窗而逃”,结果导致自己摔伤,后果本应自负,然而,洗脚房大概处于能压事儿就压事,拿钱平事儿的想法,先垫付了几万医药费。可是,不知警察是怎么想的,却把洗脚房的人给拘捕了,大概,在警察的眼里,洗头房,洗脚房本身就不是好地方,所以主观的心向姓董的人了。

现在有些执法者本身在工作中就是带着有色眼镜在工作,这样一来极容易制造出许多错误的事儿来。也非常可怕!现在网络非常发达,有点事儿很快就会传播很广,这也是一种监督,许多人在做事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其实都在大众的监督之下。所谓“离地三尺有神灵”,希望这件事儿能公平公正的获得解决,毕竟大家都不容易。

我觉得这世道不能让有正义感的人吃亏,我觉得这世道不能让老实人没地方申冤去,你想想看着一个人被侵犯了,周边的同事不说就是陌生人,也得伸手管一管,所以我说这个湖北的20岁的男孩子,做出了违法乱纪的事情,侵害了一个47岁保洁员的,全尾的犯罪行为,这种事情我觉得必须要伸手管一管,所以我说即便是同事,也是应该见义勇为,所以我说不应该把这几个人抓起来,赶紧放了吧?否则就没有正义感了。

一个20岁的男人去性侵47岁的保洁员,这得无脑到什么程度?

这男的构成强奸罪是毫无疑问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需等待法律的审判。

问题是又拍裸照敲诈该女子300元,这是自作孽,不可活。古人云:盗亦有道,这男人,简直就是个人渣,这敲诈因数额较小,虽然构不成敲诈勒索罪,但令人作呕,估计法官在量刑时心理潜意识会最大限度的处罚他。

那么,该强奸犯被抓住后,又翻窗逃跑时摔成重伤,对于摔成的重伤,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由其自负,无需他人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足疗店三人对该男子实施了拘禁,这恐怕有问题,构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我赞同公安机关的意见,公器不能私用,如果允许个人行使公权力,则法律就无公平正义而言。如果三名男子在控制该强奸犯后,及时扭送公安机关,则不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但如果三人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个大概是公安机关逮捕三人的法律依据。

这个案件的警示作用在告知我们遇到犯罪行为或犯罪分子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并扭送公安机关,切不可滥用权力,使自己陷入犯罪的境地,本以为自己是见义勇为,却不知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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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漠北虎,一个有良知的法律人

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里面疑点众多!从事发到最终的结束,就像是一部悬疑大局,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一竟然不能说话了。下面我将我的疑问一一分析:

第一、47岁保洁员竟然没大声呼救

当夜大家进入梦乡的时候,47岁的保洁员阿姨遭受了20岁青年的毒手。足浴店中显然不止保洁员阿姨一人留宿,但是保洁员阿姨竟然没有呼救,这么小的空间,如果大声呼救,显然可以阻止犯罪的发生。

这名20岁的男子兽欲大发之后,并没有停止犯罪的过程,反而变本加厉,给保洁员拍裸照,又把保洁员仅有的300元转给自己。

第二、20岁男青年为何留宿

我对此疑问的是,现在的足浴店可以给客人留宿吗?这个男子留宿的目的是什么?无家可归还是另有企图?

根据多方描述,店内留宿的出了这个20岁的男青年其余的全是女的,这不是引狼入室?

第三、拍裸照可以认为是特殊癖好,抢钱的动机存疑

男青年可以花费279元做足疗,看样子也不是差那300元的人。为何在作案后继续实施抢劫,把受害人的300元转到自己手机里面?

难道这个男青年的微信不是实名制的,或者这个男青年不知道微信或者支付宝是实名制?

该事件没能说清楚事实经过,男子性侵成功后,被店内员工抓获,然后直接翻墙逃跑摔成重伤。最后,员工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原因居然是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应该是加害人采用了捆绑、威胁等强制手段限制或禁止受害人离开某个地方,并持续达到一定时间的行为。从案例描述中,男子直接跳墙跑掉了,不存在非法拘禁的事实。

男子进入足疗店采用暴力手段强迫与女保洁员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犯罪。成立犯罪既遂,应该以强奸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女保洁员应该及时报警,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并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男子强奸得逞后又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劫取了女保洁员的钱财,虽然只有300元,但是已经构成抢劫罪既遂,应该以强奸罪合并数罪并罚比较合理。因为强奸罪与抢劫犯罪属于两个不同的犯意,男子分别采用了不同方法实施并得逞。

男子被员工抓住后,临时控制在某个地点,只要及时报警,没有故意将男子持续关押24个小时以上,就不应该以非法拘禁拘留那几个员工。因为员工当时主观没有恶意和犯罪意愿,更不可能以非法拘禁追究刑事责任。

感觉员工有正当防卫的可能。但是员工的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行为进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男子)已经结束强奸犯罪和抢劫犯罪,犯罪行为已经终了,员工再对其采取强制或反制措施,就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结束时发现男子,应该抓住男子后及时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就可以了。此时,不能再对违法男子采取关押或者殴打、侮辱等攻击。如果因为员工违法行为造成男子伤害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男子跳窗摔成重伤需要由公安机关委托作因果关系鉴定,确实因为员工事后强迫男子跳窗摔成重伤,员工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员工的出发点及攻击男子的目的不存在恶意,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男子摔成重伤不能免除强奸、抢劫等犯罪的刑事责任,待其伤情治疗稳定后仍要接受法律审判。员工的行为应该根据当时事实情节认定是否侵权或犯罪,假如制止行为发生在男子犯罪进行中,有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男子有可能处以十年左右有期徒刑,员工的行为一旦超越正当防卫条件,有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但可以考虑缓刑处理。男子的重伤相关损失需要根据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决定是否由员工赔偿。

根据媒体报道,湖北一20岁男子性侵足浴店47岁保洁员,强奸后拍裸照敲诈保洁员300元。该男子被店内3名店员抓住后将其围堵在店内,让其把裸照删除,男子不同意,翻窗逃跑时不慎坠楼摔成重伤。3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批捕。

看到这个报道,就想到之前一个案件。

这个案件就是“男子偷情被撞见后跳楼身亡案”。2019年2月20日,山东高唐县某馅饼店老板杨统朋到员工宿舍换锁时,撞见女员工陈某莉与一男子王某奎偷情。因对该女员工先前提出辞职感到生气,加之想让妻子看看,是陈某莉偷情才没法让她干了,杨统朋暴力殴打并阻止男子离开,后者摆脱控制跳楼摔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一审法院认定杨统朋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杨统朋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12月3日宣判,改判杨统朋有期徒刑六年

从媒体报道来看,这两个案件在案情上是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同样是围堵,同样是被围堵人跳楼。当然,一个后果比较严重,被围堵人死亡。另一个比较轻,但也是重伤。从事发原因来看,一个是对方性侵敲诈勒索被围堵,一个是偷情,两个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也是不同。

按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从问题来看,将人围堵在酒店,这个自然是属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但这个问题也比较特殊,这个男子涉嫌强奸、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对于公民来说,我们与违法行为斗争是我们法律所倡导的行为。当然,男子的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正当防卫等前提。足浴店的人员在抓到嫌疑人后应当及时报警,或者扭送到公安机关。我们个人是没有执法权力,不能通过一些威胁或恐吓等手段来要求对方。不过这个案件具体情节也不是很清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还是需要根据围堵的时间,是否实施暴力等等情节去考虑。这类问题也应当给所有人予以警示,特别是维权的时候。我们勿以为自己的权利正当,事出有因,便可以违反法律规定维权。这类非法拘禁行为在民间接借贷维权也是常见情况。大家如果遇到纠纷,还是要尽量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家政服务引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家政服务引纠纷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