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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人员服务规范(家政人员服务规范)

1.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

家政人员服务规范(家政人员服务规范)

(二)具有初中或同等学历;

(三)具有合法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2、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向经营者如实提供身份、学历、健康等资格证明等相关信息。

3、家政服务人员必须逐步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工作。根据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水平,分为初、中、高级,并领取不同的劳务报酬。

4、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了解合同内容,并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改变家政服务内容,必须征得家政服务人员同意。

5.行为准则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自重自立,爱岗敬业;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主动适应消费者,视消费者为亲人,不得虐待所照顾的老、幼、病、残人员;不泄露消费者隐私;不参与消费者家庭,不八卦邻居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免矛盾激化;不向消费者借钱或索取财产;离开消费者家时,主动打开自己的包裹检查,以示尊重。

(3)遵守合同条款,不得无故毁约、要求变更账户、不辞而别。与消费者发生矛盾、消费者侵犯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或改变服务地址、服务种类等的,家政服务人员应以任何理由提前告知经营者,并告知经营者。未经授权,请勿处理。

(四)努力学习服务技能,完成经营者和消费者布置的任务。未经操作者指导和消费者许可,不要使用您不知道如何使用的设备。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使用消费者的通讯工具、电脑等设备。

(五)确保自身和消费者的安全。不与异性成人或青少年同住一室;不携带亲友在消费者家中住宿或吃饭睡觉;不得擅自外出或过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征得消费者同意;注意防火、防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