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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捡金案(清洁工捡金案)

[核心提示:]

月收入仅1000元的机场清洁工,竟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逾300万元的黄金首饰!令人惊讶的是,这个“好运气”对于这个“幸运儿”来说却是噩梦的开始。

清洁工捡金案(清洁工捡金案)

因为这笔横财的主角、40岁的清洁工梁丽,可能会因盗窃罪被司法机关起诉。一旦罪名成立,由于数额巨大,梁丽将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该案引起深圳法律界高度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梁莉堪称深圳的“女徐婷”。这场争议甚至比徐霆案更具争议性。

柯学东策划文图王娜

一名清洁工,一天之内,从捡到天价金饰的“幸运儿”,变成了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一个完整的三口之家突然到了支离破碎的边缘;一名尚未开始起诉的男子这起神秘案件已成为大学课堂上的典型案件……而这一切都始于一个不起眼的小纸箱。

连日来,记者对这起离奇案件进行了深入采访调查。

从天而降:

垃圾桶旁“捡”到一箱黄金首饰

案件主角梁丽,女,40岁,河南开封人。被拘留前,她是一家保洁公司的员工,负责深圳机场航站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工作。该案发生于去年12月9日。记者今年3月12日获得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意见书详细描述了案件的发生过程。

事件发生在深圳机场B航站楼二楼出发大厅。当天上午8点20分左右,梁丽像往常一样在机场候机厅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值机柜台时,看到两名女旅客和一名儿童在垃圾桶旁边吃瓜子。他们之间放着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类似泡面盒的小纸箱。五六分钟后,两名旅客匆匆跑进安检门。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的垃圾桶前,看到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她以为它被他们丢弃了。她环视一圈,没见人,就把小纸盒当作废弃品,清洗干净。在车里。随后梁丽继续在大厅工作。9时许,梁丽走到大厅北侧的16号卫生间,距离案发现场约79米,告诉同事曹,她“捡到”了一个纸箱,里面有一个纸箱。可能是电池。她先把它放在残疾人房间里。在洗手间,如果有人认领,请将其归还给他们。

上午9点40分左右,梁丽和其他清洁工聚集在三楼吃早餐。这段时间,梁莉告诉大家,她捡到了一个纸箱,箱子比较重,可能是电池。这时,另一位名叫马的清洁工要求看一下。如果找到电池,就送给他去电钓。

于是,马某和曹某来到楼下放置纸箱的残疾人卫生间。打开纸箱后,他们发现里面装着一包包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袋珠宝,各半后离开。正要下班时,曹看到了梁丽,告诉她他捡到的纸箱里可能装着黄金首饰。梁丽不信,就去洗手间从纸箱里拿出珠宝检查,并拿了一件珠宝给同事韩英带到大厅的黄金珠宝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件首饰和珠宝店里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樱是在跟她开玩笑,心想这么贵重的东西不可能没有人想要。顶多是从路边摊买来的假珠宝。反正是捡到的,没有被偷。何不下班带回家给孩子玩或者送给亲朋好友呢?中午下班后,梁莉拿着小纸箱回到了家。

从:

新台币300万元黄金首饰疑被盗

下午4点多,梁莉的同事曹在她出租屋楼下大喊,称你捡到的东西的主人报警了。梁莉告诉曹,明天上班时交就可以了。晚上6点左右,两个人来到梁莉家,自称是警察,询问她是否捡到了一个纸箱。梁莉确认他们确实是警察后,主动从床底下拿出纸箱递给他们。民警将梁丽的家人带到了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9点左右,机场派出所接到一名叫王腾野的男子报案,他自称是东莞市厚街镇永泰东路金龙珠宝公司员工。上午8点左右,他在19号柜台托运行李,机场工作人员告知他不能托运贵重物品,于是他立即前往距离19号柜台22米的10号柜台咨询值班人员。主任却把装着14公斤黄金首饰的纸箱放到了行李车上,行李车停在了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里。十分钟后,当王腾野回到原来的地方时,他发现纸箱不见了,赶紧报了警。

当晚,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从梁丽、曹某、马某手中追回了黄金。经鉴定,从梁丽身上起获的首饰为纯金首饰,总重量13599.1克,价值2893922元。从曹某、马某身上起获的黄金首饰价值分别为106,104元和66,048元。

调查

梁莉的丈夫:

“我的妻子是一个勤俭节约的女人”

梁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她和丈夫刘建华都是河南开封人。刘建华在深圳工作了十多年。他们的儿子今年8岁,在深圳上学。一家三口住在宝安区福永镇的一套出租屋里。生活比较贫困。梁丽案发生后,刘建华多地聘请了律师。昨天,记者采访了梁莉的丈夫刘建华。

在刘建华眼里,梁丽不是一个贪图小利的人,而是一个“勤劳节俭的农村妇女”。刘建华至今还想不通这场“意外之财”引发的“不幸之祸”。如果不违法的话,为什么我们捡到东西就要被判刑呢?”

刘建华对记者的第一句话是这样的:“她从来都不是一个贪图小利的人。案发前两周,梁丽还捡到了一个公文包,里面有很多文件和人民币。她急忙赶到商务中心并将其归还给业主。”

清洁工

经常捡起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

刘建华还告诉记者,在机场工作的清洁工经常会捡起一些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供家庭使用,比如水果、化妆品、饮料等。

随后,记者采访了梁丽的同事。杨姓清洁工也向记者证实,他确实会捡起一些不需要的物品带回家,因为清理这些废弃物品也是清洁工的责任。

律师

梁丽的行为不应构成盗窃罪

目前,广东敬德律师事务所司贤利律师正在接手梁莉的案件。司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即使梁丽涉嫌构成贪污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也应首先作出不起诉决定。然后业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自诉。

司律师认为,本案中,身为机场清洁工的梁丽看到垃圾箱旁一辆无人看管的行李车上孤零零地坐着一个旧纸箱。以当时纸箱的位置、位置和存放状态来看,对于一个正常人来说,这足以被视为被乘客遗弃或遗忘的物品。梁丽像往常一样把小纸箱清理干净。可见,梁丽拿走纸箱的整个过程并不属于“秘密盗窃”,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和罪刑法定的原则,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另一方面,司律师认为,本案中,梁丽知道纸箱内的物品价值较高,便将其带回家。虽然有“非法持有”的嫌疑,但当同事告诉她受害人报警时,她还表示明天上班时会把东西交给她;而且当警方找到她时,她也主动将纸箱交给了警方,所以不存在贪污罪中的“拒交”。

贪污罪属于“报案处理”案件。即使梁丽涉嫌犯贪污罪,检察院也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由业主决定是否直接向被告人提起自诉。法院。

专家

梁莉案比徐霆案更重大

梁丽案以什么罪名起诉,引起法律界高度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梁莉案“是可以写进教科书的经典案例”,其在法律界的意义甚至比徐婷案还要大。

吴教授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如果按照盗窃罪来处罚梁丽的行为,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否违反刑法罪刑一致原则?是否违反刑法中的责任原则?然而,如果梁丽的行为不被认定为犯罪,人们单纯的法律感情也会难以接受,尤其是她将捡到的黄金首饰带回了自己的出租屋。吴教授认为,梁丽的行为仅涉嫌构成贪污罪,不应归入盗窃罪。这可以从3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梁丽是否有盗窃意图?因为根据事件过程可以看出,梁丽拿走这个纸箱是因为她认为这是别人遗弃的财物。她也没有意识到,这个纸箱里可能装着数额较大的财物。因此,梁丽没有实施盗窃罪的故意。

其次,如何处理梁丽对事实的误解?梁丽误以为纸箱是别人遗弃的东西。她误解了这个事实。刑法上通常的观点是:如果行为人想要实施轻罪而实际上实施了重罪,如果两种犯罪性质相同,那么犯罪的完成仅在轻罪中成立。因此,当梁丽误认为财物被他人遗忘、遗弃,而事实上自己占有他人财物时,充其量也只能在侵占罪的范围内完成犯罪,而不能按照贪污罪处罚。至盗窃罪。

最终,梁丽将这些物品带回家时,是否属于“拒不交出”的情况呢?一般认为,侵占罪中的“忘物”是指物主有意识地将财物放置在某处,因疏忽而忘记取走。它通常不会完全脱离所有者的控制。刑法仅将因暂时的过失而遗忘在特定场所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作为犯罪处罚。本案中,纸箱显然是王腾野由于自己的疏忽而留在行李车上的,实际上暂时脱离了他的控制。因此,可以将其理解为被遗忘的物体。梁丽知道纸箱是贵重物品,显然不是丢弃的,就将其带回家,没有交给公众。这表明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还要求存在“拒不返还”或者“拒不移交”。如何理解“拒绝交出”?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或者有关机构向行为人索要,行为人拒绝归还,这在刑法上属于“拒不归还”或“拒不归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属于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或“拒不移交”。按照刑罚法定原则和无罪不容置疑原则,应当采用第一种观点。梁丽案与徐婷案对比:

吴教授认为,梁莉案比徐霆案更具普遍性和争议性。梁丽案与徐婷案在性质和考虑依据上有所不同。徐婷案最终得以从轻处罚的试金石,是规范责任论下预期的可能性。人们不能对徐霆在巨额资金面前的高贵做法抱有过高的期望。自我控制行为;梁丽案涉及刑法上的责任主义。根据责任观,刑罚的严重程度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责相适应。刑法不能要求行为人对其无法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

深圳“女徐婷”梁莉

因非法挪用资金罪被起诉?最高刑期为五年监禁。

还是因盗窃罪被起诉?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争议焦点

案件立案一波三折

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将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该案不妥,遂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宝安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倾向于认为,梁丽涉嫌盗窃罪。目前,该案已退回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因此,事情发生已经过去五个月了,梁丽仍然没有受到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