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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工作期间死亡(保姆工作期间死亡)

保姆坠楼引发行政诉讼

2003年3月6日,广西保姆袁某经人介绍,与桂东家政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家政服务员工作协议书》的合同。公司负责袁某入职前的食宿和培训,并为其提供就业机会。2003年3月11日,雇主宋某聘用桂东家政公司的袁某为保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家庭服务员协议书》的合同。协议签订后,袁某于当天进入宋家开始工作,继续在宋家吃饭、生活、工作。

保姆工作期间死亡(保姆工作期间死亡)

2003年4月30日下午,袁某正在给家住28楼的宋某打扫卫生。在擦窗户时,他不小心从窗户掉到18楼的阳台上。他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夏天,死者父亲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经调查,认定桂东家政与袁某构成劳动关系。袁某在雇主家擦窗户时不慎从楼上坠落身亡。其清洗玻璃属于履行职责行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享受。根据工伤保险待遇情况,核发工伤证明,决定袁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桂东家政对社保局的认定不服,于去年11月3日向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对社保局的认定进行复议。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经调查,于今年初作出复议决定:维持社保局工伤认定出具的具体行政行为。桂东家政对行政复议不服。今年1月,桂东家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社保局的工伤认定。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今年3月17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桂东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市社会保障局及行政诉讼第三人死者袁某的父亲均委托各自的律师参加了诉讼。法庭上,三名当事人均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答辩。辩方围绕“袁某是否是桂东家政人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

桂东家政在辩论中声称,原告每月只收取12元的管理费,实质上是原告为袁某提供3个就业机会的中介费。原告只负责袁某入职前的食宿和培训。至于工作场所、环境、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待遇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决定。因此,袁某并非桂东家政的员工,桂东家政对袁某的意外死亡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被告市社保局在庭审中辩称,袁某原系原告桂东家政公司员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被告认为,作为一名家政服务员,其在宋家的主要职责是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其擦窗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在此过程中,其坠楼死亡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四条规定的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