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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培训取证费用,家政公司培训取证费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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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保姆带3岁女孩遇难,怎么回事?

六一前夕发生这样的事情,太让人心痛了,才3岁的孩子,就这样没了,父母该如何去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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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5月30日晚上9点左右,郑州市农业东路与九如路交叉口宝龙广场的东北角,一名3岁左右女孩不慎掉进窨井。经过多部门数小时的救援,31日凌孩子被被找到,但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据悉,当时孩子是由保姆带着在外面玩,事发地是一个花坛,边上可以坐着休息,花坛里面的草皮已经被踩没了,可见经常有孩子在里面跑,在这种情况下管理方没有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以及于窨井一个3岁的孩子踩上都能掉下去,毫无疑问有责任的。

当然保姆也有责任,带孩子,除了要远离危险源,视线根本就不能离开孩子,特别还是在晚上更应该小心,而事发之后保姆才发觉说明她还是太大意了。

只是不管再追究责任,孩子也不能回来了,这对父母的打击是致命的,辛辛苦苦养大的宝贝,想想都会心痛。

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带孩子一定要小心小心再小心,任何时候不要想当然,但愿这样的事故以后不再发生。

2020年(5月30日)晚上9点左右,在郑州市农业东路与九如路交叉口宝龙广场的东北角,有一名三岁左右大的孩子不慎掉进窨井。现场周围已经拉起了警戒线,120急救人员已在旁边待命,消防人员、市政工作人员正在抽水寻找。

经过数小时的救援,31日凌晨零点多在郑东新区宝龙广场意外跌入窨井的小女孩已经被找到,但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事发窨井位于路边的一个花坛里,坠井原因为窨井盖侧翻。当晚小女孩由家里的保姆带着出来玩。孩子意外坠坠井原因为窨井盖侧翻。入窨井后, 保姆曾找来水带系在腰间试着下井救孩子,可是井太深,没救着,之后保姆晕倒被送往医院。

事发地绿化带地势较高,非小区公共活动场所,绿化带及地面窨井由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日常管理。

窖井吃人事件并不是第一次

2016年11月6日,河北保定市5岁男童,在跟随父亲到地里收白菜时,不慎坠入一眼深约40米的废弃机井内。事发后,多个部门调集大型机械挖坑40余米救人。经过四天的营救坠井男童被发现,但不幸已无生命体征。

2018年的时,郑州市一3岁左右的孩子,不小心掉进了小区内的化粪池中!孩子掉入窨井后,奶奶赶紧跳井施救,窨井深有两三米深,孩子被救了上来,遗憾的是老人不幸身亡。

儿童遇井要远离,儿童多无知懵懂,对“井“充满了好奇心,同时缺乏安全意识,并不知道其中的危险。农村、郊区等地,田间、路边的无盖水井、枯井较多,这些危险一经发现,家长首先要做的就是让孩子远离,切不可因为好奇就凑热闹。

各位网友,你们有何看法呢?

六一儿童节前夕,却发生了悲剧性事件。孩子还那么小,实在是令人痛心

节日来临,孩子却没了。今年的“六一”,对这个家庭来说,无疑是“灰暗”的

下面,我们来回顾下事件的概要

【时间】5月30日晚

【地点】郑州广场花坛的窨井 (井下是化粪池)

【人物】一保姆和一个3岁女童

【起因】保姆带孩子外出玩耍

【经过】疑似女孩不慎跌入窨井,但出事原因还在调查当中。

据悉,目测窨井有七八米深,底下是化粪池,粪便就有4米多深,孩子跌下后便被粪便埋住了。

【结果】女童最终不幸身亡

事件回顾

5月30日晚,郑州一保姆带着3岁的女孩去广场玩。

期间保姆坐在旁边的椅子上聊天,小女孩自己在附近玩,结果不小心掉入了广场花坛窨井中,窨井下面是深达4米的化粪池

据知情人说,事生后大家都拨打了救援电话,在救援还没有赶来之前,保姆曾跳下井中救人,市民用袋子绑住她垂进了井内寻找小女孩。

从5月30日晚到31凌晨0点左右救去孩子,但遗憾的是,3岁的小女孩已经没有了生命特征。

因为救援有点难度,所以才拖到第二天,救援队队长说道,目测窨井有七八米,下面的化粪池有4米左右,化粪池充满沼气,持续的冒出烟雾,沉淀物也非常多。

经过12小时的救援,孩子被打捞上来的时候,家长亲朋都失声痛哭,伤心欲绝,看的市民们也难过至极。

看了事情经过,的确令人痛心。

不过需要我们引以为戒的是,六岁以下儿童一分钟也不能离开大人的视线,这是铁律不要存任何侥幸心理,所有的意外都是瞬间发生的。

其次,作为公共场所具有一定危险的地方,一个3岁小孩都保护不了,安全设施一定存在问题。比如护栏应有的高度,窨井盖的打开方式。

这些责任是不可推卸的!

“保姆纵火案”二审开庭,莫焕晶真能减刑吗?

二审法院满足了莫焕金和辩护律师所有的取证需求,甚至包括传唤消防人员出庭作证,这很容易让人误以为莫焕金迎来了减刑的机会,结论恰恰相反,这恰好证明莫焕晶毫无机会,其必死无疑。

刑事辩护中往往会存在一种假象,叫“明知你多说无益,所以放开了让你说”。

在对待那些与定罪量刑无关的取证需求和辩护观点时,法院往往会有两种方式:1、因为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拒绝听取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观点和意见。2、因为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放开了让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尽情辩护,同意和配合他们的取证需求。两者最终的判决结果都一样,但后者不仅更合法,更无懈可击,而且更让被告人绝望。

杭州中院走的是第一种路线,浙江高院走的是第二条路线,但最终无疑会是殊途同归,等待莫焕金的只可能是死路一条。

在该案中,对定罪量刑有实际意义的只有两个要素:1、莫焕金是否是故意纵火?2、林家四口是否是死于火灾?对于其它,比如放火原因,是否预见到后果,是否尝试过救火,消防和物业是否有过错,是否坦白等等,都没有任何意见。别说这些未必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即便能,也不能轻到可以改变死刑判决的程度。

最后,胡美美想说:若死亡的是一人,莫焕晶案还有辩护空间;但死亡的是四人,所以所有辩护都毫无意义,因为即便存在从轻或减轻情节,也不可能轻到改变死刑判决的程序。

“保姆纵火案”二审过程中,目前没发现足以令案件改判的事实和证据。

在莫焕晶涉嫌的杭州绿城“保姆纵火案”中,从案件的发生就始终没离开全国公众的关注,在这种情势和舆论情况下,包括一审的杭州中院、杭州市检以及负责侦办的杭州市公安局,对于案件侦查工作中的证据情况必定是慎之又慎,所以在一审判处死刑之时,这桩案件的结果基本也就确定了。

刑事案件的二审,主要针对一审的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问题展开,除非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或明显的证据、法律适用错误问题,二审法院不会对一审结果作出改变。

在莫焕晶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虽然两位辩护人提出了部分细节的问题,如消防救援人员自接警至到达火场的时间问题、绿城物业是否存在缺陷等问题,以及申请了消防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但这些问题对于莫焕晶放火并最终导致三人死亡的结果无法产生本质和根本的影响。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外在因素能够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起到本质的影响目的时,通常这种介入因素存在的程度,要达到足以打断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的程度

但在莫焕晶案中,这些外在的因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有令损害结果扩大的可能性存在,但从根本上来说,假如这些问题都不存在的情况下,也依然不能足以导致被害的三名死者可以获救。

从善意的角度出发,我们假使愿意相信莫焕晶在放火之初只是希望销毁作案痕迹,并不想烧死三名被害人,但首先由于放火罪在刑法中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即便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中,都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八项罪名之一,更何况莫焕晶的放火时,并没有查看是否有其他人在房间中,就实施放火行为,在刑法上也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有放任他人被烧死的犯罪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态,同时这起案件所引起的舆论轰动如此强烈,对于社会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如此深远,已经远远脱离了一般刑事犯罪的程度。

从本案一审的审理情况来看,莫焕晶的行为完全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杭州中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属于罚当其罪,同时本案并没有发现足以割裂因果联系的事实和证据,那么最终浙江省高院的二审结果,最大的可能就是: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莫焕晶要是被减刑,很多人是不会同意的。

杭州保姆纵火案近日二审开庭。关于杭州保姆纵火案一事,我想大多数人都多多少少有所耳闻。一家五口人,四口都被这个歹毒的保姆活活烧死了!林先生和自己的妻子以及三个可爱的孩子从此阴阳两隔,要知道林先生一家人对这个保姆十分好,可是谁又能够想到这个歹毒的女人会干出这种事情!

二审的时候莫焕晶说只要自己能缓行自己死后可以把自己的器官捐献给别人!我就想问,你当时纵火烧人的时候怎么想的,现在求生欲望这么强烈,人家现在家破人亡了,都是你一手造成的啊!你捐献你的器官,看看谁敢要!

每次看到三个可爱的孩子的时候我就感到非常悲伤,活生生的人啊,就这么的离开了、不管放在谁身上都会觉得痛苦。苟延残喘的活着,你好意思吗,莫焕晶!

我始终相信我们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必须的!

这是大猫的一些看法,欢迎大家在文章下面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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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二审认定事实不发生变化,改变一审判决结果的几率很小。如果事实发生变化,例如纵火和危害后果(死亡)之间不是必然因果关系,则有改变的可能。但纵观一审公开的事实和证据,这种可能性也不大。二审的做法只是让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确保程序公正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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