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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公司培训报道稿,家政公司培训报道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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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杭州纵火案的庭审结果没有记者报道?

因为第一次开庭时,事主林先生一家要求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从当时报道来看物业有一定的责任。消防龙头锈死,相关人员中有一人没有消防上岗证,消防人员在救火时物业没有提供相应房屋平面图,造成消防人员不知道其实屋子后方的保姆电梯可以直接进屋救人,相反从阳台正面架云梯扑火,结果受害者被困最里面被烟熏死。物业绝对是有责任的,但是杭州绿城是浙江省内首屈一指的大开发商,钱江兰庭又是数一数二的高档楼盘。如果认下责任,那么必将面临高额赔偿,其他业主也一定会提起民事诉求,我想光一个消防整改就足以在经济和名誉上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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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消防,婺江路消防中队离火场不过5公里不到,时间上完全来得及,也的确及时赶到火场,但消防云梯没有架起来,理由是土质太软,我觉得不太令人信服。但是作为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机构,肯定不会牵扯到自身,如果牵扯到物业公司让对方背锅,那么我想物业公司的法务一定会拖消防队下水,引发行政诉讼。

所以,现在最好的靶子,那个放火的保姆,她定罪越快事态平息就会越快。可是偏偏有律师嗅到了其中可以做文章的地方。为了博出位也好,为了钻空子也罢。他用一招管辖权争议,把案子拖了半年。2月1日,又一次开庭了,如果事主被和谐了,那么保姆死了事情到此为止。可是,我判断事主根本不差钱,老婆孩子惨死我就是要还原真相,那就尴尬了,事故认定书呢?拿不出来给个理由。保姆律师也要求事故认定书,把水搅混,能让保姆多活一天就是这个律师的本事。各方在博弈,表面平静下面绝对是各种操作,电视台报道?一边凉快去吧。有意思的是,大家可以百度地图一下,杭州市中院,蓝色钱塘也就是着火的小区杭州消防中队,杭州电视台,这四家离得都很近,但他们可以有关系,也可以没关系,我们生活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呵呵!

万众瞩目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历终波折后,终于在2018年2月1日再次开庭审理。然而,由于庭审没有让新闻媒体参与现场报道,又在网上引起不少负面的议论,有些议论还比较负面。作为一个新闻从业人员,我首先认为大家要相信公道自在人心,要相信中国法制日益善,要相信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更要相信这个案件一定会办成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铁案。在这里,我主要说一说新闻媒体在司法活动中的利与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里的规定: 新闻媒体界依法经过法院的许可,可以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丶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关于新闻媒体参加庭审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则,我国目前还不十分健全。相比之下,.国外的一些做法比比我们更加成熟,发展得更好些。是的,新闻媒体对庭审活动的参与,可以使民众了解和评价司法审判活动,使得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这无疑为公众对于案件的知情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新闻媒体参加庭审活动有时也可能会干扰法庭审理,造成“舆论审判"。新闻媒体可能会对案件进行夸张等不实报道,或者据实报道了各界人士对案件的评价,这些内容反而会影响法官的判断,使法官为了迎合“民意"而做出不太公正的判决。另外,新闻媒体的参与还可能会泄露当事人隐私。一些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比如离婚案件,商业秘密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案件当事人可能不想让案件公布但又未申请不公开审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介入了新闻媒体,就可能涉及到新闻媒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不利于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另外,新闻媒体参与庭审还可能会使辩护律师违背律师辩护的宗旨,使律师不能按照律师的的执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为当事人公平、公正地辩护,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杭州保姆纵火案在2月1日的庭审中没有让新闻媒体参与,也就是通过综合考虑和权衡后,为了从庭审中许多举证、质证丶当事人的隐私和律师的公证辩护等诸多内容出发,而采取的合法做法,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况且每次庭审之后杭州中院都及时对庭审情况进行了公开通报。我想,隔行如隔山,行行有难处。还是理解万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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